(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刘小平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秋实(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小平,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周桃芳,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刘小平之妻。原审被告湖北宇马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陶从军,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刘小平、周桃芳、陶从军、湖北宇马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退还给上诉人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吕丹丹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继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