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水天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上诉。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天玮,男委托代理人:刘素琴,女。系水天玮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上诉,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水天玮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姚风,上诉人水天玮的委托代理人刘素琴、张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0元,上诉人水天玮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8元,本院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