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滕艳宏与韩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光,滕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韩晓光(曾用名韩效禹),男,1971年生(身份证号230621197108170052),汉族,肇州县新福乡政府干部,现住大庆市时代丽景一单元201室。申请执行人滕艳宏,女,1970年生(身份证号230621197012170429),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肇州镇水利钻井队家属楼二单元四楼西门。本院在执行滕艳宏与韩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晓光提出书面异议后又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异议人韩晓光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晓光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崔玉波代理审判员 刘德峰代理审判员 苏雨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