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顺任与嘉兴嘉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任,嘉兴嘉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吴顺任。被告:嘉兴嘉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任与被告嘉兴嘉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顺任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