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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任安民与徐晓武、靳璐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安民,徐晓武,靳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任安民。被申请人:徐晓武。被申请人:靳璐璐,系被告徐晓武的妻子。洛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任安民与徐晓武、靳璐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安民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晓武、靳璐璐名下银行存款140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任安民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1幢4-2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872**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晓武、靳璐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0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