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贵臣与东丰县大阳镇保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臣,东丰县大阳镇保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徐贵臣。被执行人东丰县大阳镇保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万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贵臣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大阳镇保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执行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