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秦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95-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马XX,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秦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秦X、马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X、马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已偿还1000000元本金所生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共计40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5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2年10月23日起至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3335元和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100元。但被执行人秦X、马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XX在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宏光小区2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产权证号:091408**)有房屋一套,在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宏光二区01幢1单元-8-1号(房屋产权证号:091455**)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XX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宏光小区2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产权证号:091408**)房屋一套和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宏光二区01幢1单元-8-1号(房屋产权证号:091455**)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马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XX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XX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