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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隅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伟与张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隅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江伟,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县。被执行人张树明,男,汉族,四川省大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隅县人民法院(2014)隅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8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机械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树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树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坚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