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隅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伟与张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隅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江伟,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县。被执行人张树明,男,汉族,四川省大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隅县人民法院(2014)隅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8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机械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树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树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坚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