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镜平、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镜平,李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镜平,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于福建省武平县看守所,2014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镜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谢镜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报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延期三个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镜平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者可晋升为老总。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分为经理、老总、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等级别。被告人谢镜平于2010年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2013年10月晋升为独立体系老总级别,发展下线李某甲、曾某、朱某等人,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6月经过谢镜平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谢镜平的直接下线,2013年9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下线李某乙、赖某、马某等人,伞下人员已达30人以上。成为谢镜平传销体系重要组成人员之一。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刘某、张某甲、林某甲、张某乙、赵某、林某乙、李某乙、钟某甲、钟某乙、任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订购单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并非独立体系负责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并非独立体系负责人,下线人员没有三十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镜平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者可晋升为老总。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分为经理、老总、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等级别。被告人谢镜平于2010年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2013年10月晋升为独立体系老总级别,发展下线李某甲、曾某、朱某等人,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6月经过谢镜平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谢镜平的直接下线,2013年9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发展下线李某乙、赖某、马某等人,伞下人员已达30人以上。成为谢镜平传销体系重要组成人员之一。庭审时,被告人谢镜平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系老总,伞下人员30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谢镜平的供述与辩解及组织结构图(卷六p1-20、161)我于2009年9月到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1月随传销团队到合肥传销至今,2012年2月晋升老总,2013年10月份成为传销组织独立体系老总,其下线分别是李某甲、曾某、朱某,其中李某甲是老总级别。伞下有35人。2014年4月1日其团队发展了新人,需要见总就在冠厨御府酒店吃饭,一共有8个人见总,人是其下线李某乙叫的,当时吃饭的还有一些老总,一共22人。期间我使用的账号是尾号为4613的农行账户。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上下级的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者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者可晋升为老总。晋升老总后就可以分配老总奖金,奖金来源于每个份额的48%,其下线每发展一个人加入,均可获得10500元的工资,一直领到其27个第三代下线全部达到老总级别为止,自己出局。这样一个人最多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也就是所谓的“1040”工程。组织内有总管、自律、能力、自配、经晨、申购、全跟、跟进、开心门、讲师等不同职责,负责不同工作。在所绘结构图中谢镜平之下共绘出六级,其中直接下线分别是李某甲、曾某、朱某。(二)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及所绘组织结构图(卷二p13-24)其于2011年8月份经谢镜平夫妻介绍加入从事所谓“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加入组织时一共交了68900元,汇入一个账号,账号名字记不清了。其在农行办了一个尾号为3315的账号,专门从事传销活动,该账户汇入的资金都是股份分红的钱。当时谢镜平跟我说只要我下面来人就可以按照“五级三晋制”提成工资。其于2013年9月份晋升老总级别,伞下有30多人。其直接上线是谢镜平,三条下线分别是李某乙、赖某、马某,他们都是经理级别。组织结构图证明李某甲直接上线是谢镜平,直接下线是李某乙、赖某、马某,所绘结构图中共达10层。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胡某的证言(卷六p20-35)我于2011年11月从事传销活动,当时是我的弟弟胡某喊我过来的,于2013年6月晋升老总级别,直接上线是黄某,下线是林某、梁某、曾某。伞下有32人左右。进入传销组织后账户的开设、上交认购款、返还奖金基本是通过农行进行的。2014年4月1日谢镜平打电话给我说他团队下面发展新人让我过去撑撑场面,后被抓获。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二)证人刘某的证言(卷六p36-47)我于2011年6月经王某(真实名字是王某)介绍到安徽参加资本运作,属于杨某体系,2012年晋升老总级别。我伞下有31人,直接下线分别是赵某、甘某、雷某,上线是冯某。谢镜平也是做资本运作的,是老总级别,但跟我不是一条线。事发当天谢镜平约我去吃饭,见一下他的下线,就是见总。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卷六p48-61)我于2013年3月份经哥哥张某乙介绍到合肥参加资本运作,2014年3月晋升老总,直接下线分别是祝某、陈某、张某丙,伞下一共30人,上线是余某、张某乙。事发当天我接到林某甲的电话,说我们下面来了几个新人,要见见老总。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四)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卷六p62-72、148-150)我于2012年7月份到合肥参与传销活动,2013年11月份在传销组织中升为老总,事发当天我接受谢镜平的邀请去参加他伞下人员“见总”,后来被公安抓获了。谢镜平和张某甲分别是另一支传销组织的老总。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辨认出12号男子就是谢镜平(五)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卷六p73-83、144-147)我于2011年到合肥参与传销,我跟谢镜平都在合肥从事传销活动,也就是所谓的“1040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但我们不在同一个体系,谢镜平是传销组织的A级老总。2014年4月1日晚上谢镜平安排新人见总,让我过去捧场。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辨认出2号男子就是谢镜平。(六)证人赵某的证言(卷六p84-96)我是2011年6月到合肥参加资本运作的,2012年下半年升为老总级别,属于杨某体系,2014年4月1日晚上谢镜平安排新人见总,让我这些老总过去捧场,后来被公安抓获。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七)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卷六p97-106)我于2012年12月份到合肥考察自愿连锁经营,2013年1月份开始从事自愿连锁经营至今,现在是经理级别,我的上线是陈某,他也是经理级别。2014年4月1日陈某打电话让我去冠厨御府吃饭,说要让我感受下传销组织做的比较好的人的状态,也就是见总,后来被抓获。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八)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卷p2-10)我于2014年2月到合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是我二姐李某丙介绍来的,直接老总是谢镜平,谢镜平是老总级别。2014年4月1日谢镜平打电话给我说到冠厨御府聚聚,后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所供述传销组织机构及职能与谢镜平供述一致。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谢镜平。(九)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所绘结构图(卷二p26-43)证明2014年4月份经任某介绍来到合肥搞连锁经营,一直就在合肥市经开区。其是任某老公钟某乙的堂弟,2012年4月份任某两口子让我来到合肥考察,说这个生意是国家支持、秘密操作的,我经过考察后觉得可行就交了69800元。我于2013年6月份成为经理级别。我的下线是钟某乙、钟福贵,上线是任某,往上分别是钟某丙、马某、李某甲,谢镜平。另外谢镜平的另外两条线是朱某跟谢镜平老婆,曾某跟廖某是谢静平老婆下线,另外有个叫吴某对我们进行管理。其中谢镜平、李某甲、吴某都是老总级别。李某甲是2013年8月份晋升老总的。所绘组织结构图显示谢镜平之下共11层。在第一组辨认笔录中辨认出4号男子是谢镜平、在第五组辨认笔录中辨认出10号女子是李某甲。(十)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卷二p45-62)证明2013年4月份钟某甲喊我到合肥考察一个项目,说是国家支持的项目、秘密操作,我后来就投入了69800元。我于2013年6月份升到经理级别,三条下线分别是何某、滕某、苏某。我的上线是钟某甲,往上分别是任某、钟某乙、马某、马某乙、李某甲、谢镜平。谢镜平老婆也是谢镜平的下线,另外曾某跟廖某也是谢镜平老婆的下线,还有一个叫吴某的参与我们团队的管理。李某甲、谢镜平、吴某均是老总级别,其中李某甲是2013年8月份晋升老总级别。其所绘组织图证明谢镜平之下有10层。在第一组辨认笔录中辨认出5号男子是谢镜平、在第五组辨认笔录中辨认出8号女子是李某甲。(十一)证人任某的证言(卷二p63-65)我于2012年来到合肥,是我老公钟某乙叫我来的,老公说他的表哥马某在合肥投资一个类似1986年股票的项目,叫我来合肥考察。来了之后马某带我们两个介绍说叫连锁经营,我和钟某乙分别投资了69800元并当上主任。后来我又发展了张某、钟某甲、任某,我们的钱都汇入廖某的账户里。我的伞下一共有16个人。我老公钟某乙伞下一共20人左右。三、书证(一)户籍证明(卷六p115、卷二p9)证明谢镜平、李某甲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二)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卷二p23)证明谢镜平、李某甲均无违法犯罪前科。(三)抓获经过(卷二p10、21-22)证明2014年4月1日在合肥市政务区高河路冠厨御府酒店将谢镜平等人传唤至经侦大队。2014年7月3日武平县公安局岩前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知李某甲在峰贵村出现,7月4日该所民警前往该村将李某甲抓获。(四)李某甲的账户资料(卷二p84-90、98)证明账户的资金来往情况,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3月21日共汇入资金237786.18元。谢镜平账户资料(卷二p39-59)证明谢镜平银行账户共入账8220292.12元。(五)谢镜平线下人员订购单四十六份、自述材料9份(五人重复,共50人)(卷五p11-28、卷三p1-22、卷四p1-24)证明下线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李某甲线下人员自述材料、订购单、结构图(卷二p66-83、91-97)自述材料9份、申购单8分,除去重复部分为14人。李某甲绘组织结构图证明李某甲直接上线是谢镜平,直接下线是李某乙、赖某、马某,所绘结构图中共达10层,该图显示伞下有20人。钟某甲所绘组织结构图显示谢镜平之下共11层,30人。钟某乙其所绘组织图证明谢镜平之下有10层,28人。三图除去重复部分人员为32人。(六)情况说明(补充材料)证明赖某甲、赖某乙为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前期掌握犯罪嫌疑人,与谢镜平举报并无关系。(七)体检表(补充材料),证明谢镜平、李某甲的身体××,状况正常,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八)书面说明(补充材料),证明在看守所更不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九)采访光盘(补充材料),证明谢镜平在采访过程中没有提及刑讯逼供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其伞下已超过三十人,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谢镜平、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镜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临时羁押的5天,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箭审 判 员  李楠人民陪审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