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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国义与汪涛、王笑容民间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义,汪涛,王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义,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汪涛,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笑容,女,汉族,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国义与汪涛、王笑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登记、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4)集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