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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晋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婚姻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晋某,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晋某。被申请人:宋某甲。被申请人:宋某乙。再审申请人晋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甲、宋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涧民四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喜平审 判 员  马 强助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