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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4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中润世纪广场**幢。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培凤、尹梦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梅,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6日山东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本田公司)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五羊本田公司将货物存放在被告仓库,被告负责货物的安全。后五羊本田公司将存放的货物在原告处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2014年2月25日被告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五羊本田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摩托车受损,该事故经保险公估公司公估,属于保险责任,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65098元,取得追偿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650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对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放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五羊本田公司在原告处投保财产综合险(装置、家具及办公用品)及附加盗窃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32970元;财产综合险(摩托车整车及零配件)及附加盗窃保险,保险金额均为6000000元,约定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火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2011年12月26日五羊本田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甲方为五羊本田公司,乙方为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约定乙方将位于莱阳市龙门西路189号院内的房屋,使用面积600平方米出租给甲方作为库房;房屋租赁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库房内甲方货物的安全由乙方负责。若发生偷盗、火灾(如甲方自己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并同时赔偿乙方的损失)或库房漏雨造成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甲方货物损失或包装受潮损坏,由乙方赔偿;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特大暴雨、地震、冰雹、雪灾、火灾等)造成甲方货物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但要迅速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处理。2014年2月25日22时3分莱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119”值班室接到报警称,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摩托车仓库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过火面积1625.8平方米,火灾造成摩托车仓库屋面局部坍塌,烧毁摩托车、电动车及摩托配件等物品,无人伤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计火灾损失为2491117.00元(不作为诉讼依据)。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21时45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山东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院,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最南排仓库外侧的东南墙角位置向东3.29米,向南5米,向北18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为排除摩托车仓库内部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遗留火种、雷击、自燃引起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山东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院荒草(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最南排摩托车仓库南侧墙体外侧),火势沿摩托车仓库南侧外墙顶部(单面彩钢瓦下)蔓延至库内引起火灾。2014年3月12日五羊本田公司向原告申请理赔,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火灾造成五羊本田公司存放在被告仓库的摩托车损失金额为478300元,残值估算为2940元,根据保单约定,计算投保比例是69.71%,理算金额=(损失金额-残值)*投保比例*(1-免赔率)=(478300-2940)*69.17%*(1-20%)=265098.76。2014年6月16日原告将保险理赔款265098元支付给五羊本田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保单信息、租赁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索赔申请书、询问笔录、保险公估报告、赔款确认书及证明等书面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五羊本田公司在原告处投保财产综合险(摩托车整车及零配件),保险期间内五羊本田公司摩托车因火灾造成损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了五羊本田公司。因受损摩托车系在五羊本田公司租赁被告的库房内遭受火灾发生的损失,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库房内五羊本田公司货物的安全由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负责,现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山东宇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院荒草(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最南排摩托车仓库南侧墙体外侧),火势沿摩托车仓库南侧外墙顶部(单面彩钢瓦下)蔓延至库内引起火灾,故原告赔偿五羊本田公司摩托车损失265098元后,要求被告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烟台市晶太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垫付保险理赔款2650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6元、速递费5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洁审 判 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解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媛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