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中刑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老二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老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893号罪犯张老二,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了(2011)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老二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19日,罪犯张老二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张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老二减刑4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893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张老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老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老二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张老二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张老二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老二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际履行0元。该犯系“三无”人员,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服刑所在地云南省普洱监狱三监区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老二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张老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老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