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3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蒋新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领证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某甲,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感情。原、被告主要矛盾是被告不愿做事,沉迷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无果。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李轩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领证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某甲,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李某乙。原告在诉讼中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感情。原、被告主要矛盾是被告不愿做事,沉迷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无果。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轩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才能保持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经过相识到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审理中原告虽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