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钱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