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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明申请执行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张华,本院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申请执行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华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张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玉 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