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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燕与王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燕,王伟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应燕。被告:王伟民。原告应燕与被告王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公告费通知书,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晓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