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