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威吏、李洪生、李庆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威吏,李洪生,李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段朋礼,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安威吏,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李庆辉,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关于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威吏、李洪生、李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新民二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威吏、李洪生、李庆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威吏、李洪生、李庆辉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