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伟诉被告李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伟,李德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振伟,男。被告李德库,男。张振伟诉李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伟、被告李德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伟诉称,2008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养猪场买猪,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提出从以后买猪款中扣除,2009年3月份,被告从买猪款中扣除1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还,原、被告借款时未约定利息。2015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未写明还款时间,之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7860元。被告李德库辩称,原告所说欠款2万元属实,当时3万元是买猪预付款,之后给了原告1万元的猪,后来猪场黄了,这笔钱就变成借款了,2015年被告给原告重新打的借条,但被告现在身体有病,没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养猪场买猪,当时交给被告买猪预付款3万元,2009年被告卖给原告1万元的生猪,之后因养猪场倒闭,剩余2万元被告一直未退还给原告。2015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写明借款2万元,未写明利息及还款期限。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就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伟欠款2万元。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德库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