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范庄村村民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