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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范庄村村民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