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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房士冬与纪效祥、尹玉俊、尹承江、尹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士冬,纪效祥,尹玉俊,尹承江,尹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房士冬。被告纪效祥。被告尹玉俊。被告尹承江。被告尹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士冬诉被告纪效祥、尹玉俊、尹承江、尹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尹玉俊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潍高路以北、正安路以西X小区第X幢X单元X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间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