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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肖瑞柱与孙勃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506号申请人肖瑞柱,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勃,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肖瑞柱与被执行人孙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勃于2015年3月20日前返还申请人肖瑞柱人民币十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被执行人孙勃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孙勃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肖瑞柱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邰大明代理审判员  罗杰奇人民陪审员  韩晓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