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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思瑾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40号执行申请人李思瑾,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山水林溪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思瑾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标的款本金26986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923元、执行费4217元,合计277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且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景执字第5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凡执行员 郑成琼执行员 张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