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许某某,男,1934年12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告韩某某,男,1940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成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