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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蔡少雄、林荣顺等与蔡其尧、张双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其尧,蔡少雄,林荣顺,王火炮,张双兰,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其尧,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少雄,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顺,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火炮,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兰,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兰。上诉人蔡其尧因与被上诉人蔡少雄、林荣顺、王火炮、张双兰、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其尧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孔坚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振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