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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万全与高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全,高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40号原告刘万全,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男,1982年5月2日出生。被告高素英,女,1974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全诉被告高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万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