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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仝光瑞与李要宽、李义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仝光瑞,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要宽,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义朋,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仝光瑞与被告李要宽、李义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要宽、李义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光瑞撤回对被告李要宽、李义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仝光瑞负担。审 判 长  郭卫锋审 判 员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