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绍义与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绍义,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05-1号原告夏绍义,男,40岁。委托代理人夏文正,男,74岁。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周庄村。法定代表人靳伟伟,执行董事。原告夏绍义与被告焦作市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原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海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