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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德彬与黄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彬,黄圣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高德彬,农民。被告:黄圣银,农民。原告高德彬与被告黄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德彬、被告黄圣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德彬诉称:2011年元月份,被告黄圣银搞家庭养殖时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7日为原告出具了证明1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黄圣银辩称:2011年元月份,被告向原告及其妻刘为华借款10000元,承诺给付1000元的利息,但是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3日将借款及利息还给原告的妻子刘为华,刘为华给被告出具收据1份。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份,被告黄圣银通过刘月芹(系原告前妻刘为华之父)介绍向原告及刘为华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1000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黄圣银给付原告之妻刘为华款11000元,刘为华并为黄圣银出具收据1张。2014年12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出具证明,黄圣银给原告出具证明条1份,该证明载明“证明2011年元月从高双池高德彬处借10000元2012年12月送到阚庄刘月芹处10000元利息1000元共计11000元黄圣银菜屯镇大黄村2012年12月24日”。刘月芹系刘为华之父,2015年3月3日,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高德彬与刘为华离婚。(2015)茌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记载,高德彬称共同生活期间有债权11000元(刘为华之父刘月芹所欠),被法院予以否认。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黄圣银给高德彬出具的借款证明1份、刘为华出具的收据1份,原告提交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黄圣银向高德彬借款10000元,由黄圣银出具的借款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黄圣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前妻刘为华为被告出具收据1份,黄圣银所借款系高德彬与刘为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借款已于原告高德彬与刘为华离婚前已偿还,原告与黄圣银之间的借贷关系权利义务已消灭,高德彬再要求黄圣银还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德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梁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