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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陈应军与陈应军、蔡冬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陈应军,蔡冬芳,陈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136号。负责人:周治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应军。。被告:蔡冬芳。被告:陈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诉被告陈应军、蔡冬芳、陈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90.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