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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2015年6月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岑日卓,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晶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岑日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西林县八达镇红星村坡芽屯的小渭棚沟(地名)自家田地里烧玉米杆,因防火不当引起火灾,火蔓延到地边的林地,致李某丁、韦某甲、李某丙、李某戊、何某、贺某等人的林木被烧毁。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31.2公顷。另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岑日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颜某、黄某丙、黄某丁、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贺某、黄某戊、韦某甲、韦某乙、李某丙、何某、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野外用火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有林面积31.2公顷,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成立。鉴于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且失火罪系过失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失火罪系过失犯罪等辩护观点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 奇代理审判员 林 兴人民陪审员 赵仁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