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龙诉刘传玺、刘宗瑞、刘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刘传玺,刘宗瑞,刘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曹龙,市民。被告:刘传玺,市民。被告:刘宗瑞,市民。被告:刘传连,市民。原告曹龙诉被告刘传玺、刘宗瑞、刘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龙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龙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元,由原告曹龙负担。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