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召辉、翟春霞与翟香菊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83-2号异议人冯召辉。申请执行人翟春霞。被执行人翟香菊。本院在执行翟春霞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翟香菊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过程中,因翟香菊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78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冯召辉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人冯召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冯召辉称,翟香菊于2014年4月21日是以朋友做生意周转需要借翟春霞350000而并不是以维持夫妻家庭生活借的款项,异议人更是不知道翟春霞与翟香菊的这笔借款,而两审终审过程中法院认定事实与经过更是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现异议人申请法院依法中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查明,在户籍登记机关,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冯召辉与翟香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异议人冯召辉称,翟香菊于2014年4月21日是以朋友做生意周转需要借翟春霞350000元而并不是以维持夫妻家庭生活借的款项,异议人更是不知道翟春霞与翟香菊的这笔借款,因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该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召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