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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建新与梁川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新,梁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88号申请人执行人邹建新,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川平,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申请执行人邹建新与被执行人梁川平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梁川平应偿还邹建新欠款70万元,并以每月1.4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8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但被执行人梁川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川平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