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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亚涛申请执行郭锐、赵灵芬、任景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涛,郭锐,赵灵芬,任景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涛,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锐,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灵芬,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景舒,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亚涛申请执行郭锐、赵灵芬、任景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渑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锐、赵灵芬、任景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