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传伟与郑义、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伟,郑义,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李传伟,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义,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告梁霞,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容学材,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传伟与被告郑义、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传伟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