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茂增与高峰、高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增,高峰,高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王茂增,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告高峰,男,1963年2月2日生,满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高伟,男,满族,黑龙江人,现住阳泉市矿区。原告王茂增与被告高峰、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王茂增立案时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住址给被告高峰、高伟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未能送达。后原告王茂增一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高峰、高伟不能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茂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喜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