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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希忠与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忠,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96号原告李希忠,男,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2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45057821-3。法定代表人刘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忠与被告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希忠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忠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希忠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