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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玉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676号罪犯王玉祥,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王玉祥不服,提出上��。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以(2012)曲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222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