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刑初字第9号被告人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2015)河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第8页上方第五行,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现更正为,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审 判 长 欧 瑞 兵审 判 员 仁 青 措人民陪审员 加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尕藏尖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