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丽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天汉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天汉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何丽,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张虎明,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天汉店,机构组织代码66797143-8,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高全,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洁,系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原告何丽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天汉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天汉店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就本案涉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丽撤回对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汉中天汉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刚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人民陪审员  邢治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