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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岫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耀峰与朱井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峰,朱井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岫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黄耀峰,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井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耀峰与被执行人朱井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岫民家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朱井天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岫执字第00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