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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绍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绍洪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汇景*号2-1。组织机构代码58890025-2。法定代表人李小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孝登,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绍洪,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楚才伟,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绍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