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庄银妹、庄汀文等与曾庆梅、梅孟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银妹,庄汀文,曾庆梅,梅孟富,刘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庄银妹,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0623。申请执行人庄汀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0655。被执行人曾庆梅,女,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身份证号码:×××3228。被执行人梅孟富,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身份证号码:×××1315。被执行人刘小群,男,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龙口。身份证号码:×××2615。申请执行人庄银妹、庄汀文与被执行人曾庆梅、梅孟富、刘小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32998.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并负担再审诉讼费3173元、执行费189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执字第318号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庆梅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大瑛埔园洲花园D2栋13××02号房产(房产证号:DJ00155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