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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委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荣申请执行阆中市双城塑料包装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四川省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陈绍发,陈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委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男。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变电站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绍发,系厂长。被执行人陈绍发(又名陈绍奎),男。被执行人陈军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在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变电站北路36号拥有厂房、机器设备及土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位于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变电站北路36号)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予以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