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沙亚英与南通汉森风情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汉森风情酒店有限公司,沙亚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汉森风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16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亚英。上诉人南通汉森风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亚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沙亚英在汉森公司承包的南通工贸技师学院食堂做勤杂工打扫卫生时滑倒受伤,南通工贸技师学院系侵权行为地,该院住所地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296号,属其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汉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汉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汉森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故本案应当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沙亚英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汉森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应当适用该管辖规定,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沙亚英在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滑到受伤,该地点为侵权行为所在地。因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所在地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296号,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汉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