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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淑清诉何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清,何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353号申请执行人何淑清,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何树群,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树群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31号楼3单元202号,产权证号:S201001643的楼房抵债,用于偿还其所欠80000.00元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树群所有的坐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31号楼3单元202号,产权证号:S201001643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何淑清。二、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