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淑清诉何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清,何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353号申请执行人何淑清,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何树群,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树群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31号楼3单元202号,产权证号:S201001643的楼房抵债,用于偿还其所欠80000.00元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树群所有的坐落于建华区福鼎家园31号楼3单元202号,产权证号:S201001643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何淑清。二、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