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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委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发申与姬国强、关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发申,姬国强,关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宝委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胡发申,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国强,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玉粉,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胡发申依据已生效的(2011)平龙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姬国强、关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平龙执字第54号立案执行,同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1日委托我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姬国强、关玉粉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