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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73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盛典。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李敏。原告台州市黄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39662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盛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人罗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有限公司曾向原告台州市黄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工原料,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9662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96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